后经法庭调查 、名为买卖民间原告当庭承认 ,在借钱的过程中, 冉尹忠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,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原告撤诉。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,法院亦不予支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庭审中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 。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,并约定了5分利息,但无请求力,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,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。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,
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,
本案中,
法官说法 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,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。应认定为自然之债,法院予以支持。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%的 ,超过36%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,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,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,原告何某诉称,并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 ,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%—36%之间这部分利息时,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%/年 ,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%的 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 ,后被告向其借款,